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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明细表(行政许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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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2 10:46:26

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明细表(行政许可 )(三)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名称

依据位阶

具体条款及内容

1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药品管理法

法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3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的变更

药品经营证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来源: 东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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