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明细表(行政许可 )(三)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名称
依据位阶
具体条款及内容
1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药品管理法
法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3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的变更
药品经营证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